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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告11起互联网JBO官网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新修订《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自去年9月1日新修订《广告法》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加大了广告监测监管,严格依法处置违法广告举报投诉,一年来查处的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占到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50%以上,有力地净化了互联网广告市场。现公告一批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的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希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请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监督举报:

  2016年3月11日,当事人在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有关“中金国泰”的投资理财广告,其广告内容中未注明风险警示语。计广告费用2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7800元。

  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发布没有风险警示微信投资理财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3月17日通过其营业部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投资理财广告,广告内容为:“齐鲁锦泉汇金,盘后存量现金的理财方式,产品概要:开通锦泉汇金,收盘后存量现金自动转入锦泉汇金进行保本理财。适合人群: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不管风险承受能力高、低的投资者都可利用货币类基金盘活短期闲置资金;享受高于银行活期的投资收益。齐鲁稳固21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周三申购 预期年化收益率4.25% 无参与费用 风险低流动性好”。上述广告内容没有标注风险提示。该广告设计费用600元,发布费用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JBO官网,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4日经医疗广告审查部门审查通过取得西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为提高企业知名度,招揽业务,当事人在自设网站的广告中宣称是“中国人寿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浙江省耳鼻喉专科医院、全国耳鼻喉新科技临床基地”、“温州长庚耳鼻喉专科医院汇聚18位知名专家、研发8大诊疗体系、引进28项成熟诊疗技术、患者满意度高达99.8%”等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信息作证明材料,且在广告中还出现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医疗技术、患者证明等内容。广告费共计20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整改。

  告知后当事人提出从轻处理申辩意见。据查。当事人因广告违法行为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被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并未认识到其虚假医疗广告违法的危害性,继续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当事人三年内出现三次违法医疗广告行为被我局查处,虽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年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节,但也不宜适用从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从2015年7月2日开始在其公司网站的公司网站广告中标有“产品质量认证 CQC;CCC、管理体系认证 ISO9000”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内容的证明材料,并确认以上内容是虚假的。至2016年4月18日案发时止,当事人广告费用为3688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销除影响,并处罚款12000元。

  2016年3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温州市龙湾海城利民综合门诊部检查发现该门诊部网站上发布含有“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中国十佳重点男科专科、中国诚信医院、市医保农保定点医疗机构”“陈平泌尿男科、汤张良泌尿男科 教授、薛兆英 泌尿男科 教授、蔡志康泌尿男科 教授、陈曾德 泌尿男科 教授”等内容。门诊部管理人员在现场确认上述内容与实际不符。查获后当事人关闭了上述网站。

  当事人未经广告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在网络上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且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广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JBO官网款12000元。

  2014年12月份始,当事人以“睿彤家居专营店”的名义在天猫网站上开设网店,对外从事妙洁牌日用品销售经营活动,并于2015年9月份开始依据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宣传资料在天猫网站网店制作发布“妙洁、轻松妙当家、是中国家用品行业第一品牌”、“质量有保证、产品对比”及相应的对比照片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内容广告,至2015年11月3日止,给天猫网站的相关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佣金等)计2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

  当事人于2016年1月份向天猫平台申请网上店铺,其店铺名为佰优家居专营店,交付1.5万元作为其天猫店铺的年租金,并获得在网页上发布商品信息的资格。其后,当事人发布含有“…….增强人体免疫力,调理肠胃功能,促进血液循环”的产品宣传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000元。

  当事人于2013年9月在天猫商城网络平台开设“凡美莎旗舰店”,从事皮鞋、皮鞋半成品(鞋包、大底、中底、鞋扣、鞋带及零配件)销售。2016年2月,为增加浏览量、交易量、好评、提高网上销售的竞争力,使“凡美莎旗舰店”经营商品排名靠前,而获取更多的商品交易机会,通过网络寻找能提供刷单服务的群体,并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为其经营的商品进行刷单,形成虚假的商品交易记录。经天猫商城网络平台运营商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核实,2016年2月至4月的三个月中累计通过刷单的方式伪造了54单虚假的商品交易记录。

  当事JBO官网人的行为,已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在网店交易记录栏中删除虚构交易信息,并在网店主页向网络消费者公开致歉,消除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为提高自身企业形象,利于产品销售,于2014年8月份委托朋友设计设置互联网网站(网址为),并免费制作、发布了宣称“温州君龙游乐玩具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四位一体’的企业……公司先后荣获‘重合同守信用’、‘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明星企业’等等诸多荣誉……”内容的网页。经查证,当事人没有荣获过“重合同守信用”,“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明星企业”等荣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在2015年8月花费800元委托慈溪某公司制作网站网页()发布公司宣传信息。2016年3月上旬,为拓展业务,提高销路,对网站内容进JBO官网行修改,发布了“…公司拥有年产十万吨级规模饲料、鱼饵、添加剂生产流水线,专业的产品科研团队,是一家集产品研发和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先后引进日本株式会社先进工艺生产设备和丹麦SUNK标准化科学生产流水线,先进的生产流程、持续的工艺改进、科学的管理优化确保了产品的品质优异。以实际行动实践了产品对客户的宗旨‘质量信的过’。产品畅销全国各地,远销韩国、日本、美国、欧洲等地”,并宣称是2014年度企业资信等级AAA、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等。经查证,当事人没有网站上宣称的日本引进的先进工艺生产设备和丹麦SUNK标准化科学生产流水线年度企业资信等级AAA、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等荣誉。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于2016年1月7日委托某公司设计了其销售的衬衣广告,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公司天猫平台上名为micohanco旗舰店的网店内发布,该衬衣销售网页广告含有“360度护颈呵护颈部,预防颈椎病”、“360度 护肩 呵护颈部,预防肩周炎”、“360度护腹互腹暖胃,保护肠胃”、“360度 护腰 呵护腰部,保护腰椎”等内容。经查证该款衬衣并没有上述功能,广告费用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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